天津:新建公办养老机构一律实行公建民营 |
时间:2014-12-07 10:45:52 点击: 次 |
天津市民政局出台《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意见》,要求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建成后,一律实行公建民营;对于现有的、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,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改革。到今年年底,公办养老机构总数要达到30家,实现公建民营的比例为56%,到明年年底,全市力争实现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比例达到60%以上。 据介绍,公建民营养老院运营模式,指由政府出资修建养老机构,再通过委托管理、合作运营、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社会化运营。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性质仍属于国办养老院,只是在运营环节上加入社会力量,这既可以保持国办养老机构各种福利服务性质,又可以发挥民间运营团队的专业性。截至2013年年底,本市共有公办养老机构(不含光荣院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)17所,其中市级5所,区级12所。已经率先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有4所,分别为河北区星光老年之家、津南区颐养院、武清区养老院和武清区第二养老院。 多项补贴支持公建民营养老 收养生活不能自理者年补2250元/床 按照《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意见》,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,将享有一次性建设补贴、运营补贴、困难老年人入住补贴和防范意外补贴等多项扶持补贴,保障养老机构的高效运营。 其中,由政府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,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;由政府投资改扩建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,给予每张床位1.2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。 对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,其中对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,给予每年补贴1050元/床;对收养生活不能自理(介护)和半自理(介助)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,给予每年补贴2250元/床。 对收养的政府重点保障的困难老年人,给予全额或部分住养资金补贴,并由全市统一组织,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为投保主体,按照实际入住老人数和每张床150元/年(以实际金额为准)的标准,为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,保护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,防范经营风险。 承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必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《意见》,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团队,必须为“民办非企业单位”,以确保养老机构国有资产不流失、公益养老用途不改变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,避免养老机构高标准“公建”后,被“民营”成高收费的养老机构。 据介绍,与一般性盈利性民营企业不同,“民办非企业单位”在发放工资福利之后,盈余只能继续用于所从事的社会事业,不在成员中分配。政府部门则在完成对运营团队的考核后,可以从运营团队每年上缴的盈利资金中返还部分作为奖励。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继续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,留有适当比例床位,重点为“三无”(无劳动能力,无生活来源,无赡养人和抚养人,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)老人、低收入老人、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、护理服务。 |